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继承法需要新“继承”

  • 时间:2014-07-25 1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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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继承人范围需要扩充

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

“这一规定在子女众多、人均寿命不长、可继承财产不甚丰富的年代是合理的,当时限定范围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范围太窄,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与我们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趋势不符,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具有多年家事审判经验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法官补充道,“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将有可能出现更多‘无人继承’的情况。”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的范围都势在必行。”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此外,由于缺乏财产继承的保障和鼓励机制,对存在生活障碍的被继承人的抚养和照料也容易成为社会难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少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三亲、四亲,承担了照顾和抚养有生活困难或障碍的被继承人的责任,但依照现行法律,即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都已死亡,他们仍然没有继承权。”陈昶屹说,“虽然他们并不一定是冲着遗产去的,但法律应为这种照顾和抚养行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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