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2年全区政法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户籍的人员(以2012年8月10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中不具备宁夏户籍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三)银川市公安局特警职位面向全国武警部队特战分队符合专业要求的退伍士兵招录。其他特警职位面向宁夏籍退伍士兵、公安院校毕业生、体育类院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生化、化工专业)招录,具体招录范围详见招考职位一览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包括试用期)的公务员(包括参加全区公务员统一考试被录用到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在就读的高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定向培养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龄18至35周岁(1977年7月31日至1994年7月31日期间出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197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为准。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特警职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职位要求的专业技能。
(六)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
(七)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须具备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招考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四、招考计划
本次公开招考公务员800名。
其中:法院系统130名,检察院系统93名,公安系统318名(其中特警89名),司法系统259名(其中监狱系统60名);面向2012年9月30日前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三项目”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定向招录64名。具体招考职位、名额、资格条件详见《招考职位一览表》。对《招考职位一览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是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8月10日至8月22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8月10日到8月15日18:00。
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错误加分信息的报考者,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凡因个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一律不再加分。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者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二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弃考。资格初审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其中,报考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者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初审;报考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职位者由各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初审;报考司法、监狱系统职位者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初审。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3、组织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确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合格者,才能通过资格初审,确认报考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之前改报其他职位。体能测评时间为8月16日至18日。具体时间、地点请留意报名网站公告及招考单位电话、短信通知。
报考特警职位的考生在笔试后参加警务技能测试,不参加体能测评。
4、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8月25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20元。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
5、结果确认。报考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8月25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考生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准考证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寻求帮助。
笔试开考比例(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该职位招考名额之比)为5:1(法检系统为4:1,特警职位为3:1)。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截止时间为缴费截止后3日内。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
为了方便报考者咨询报名工作有关问题,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在网上统一公布),并指派专人负责解答报考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分值各150分。
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2年9月15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9月15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笔试两门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
符合公务员招考笔试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加10分;
4、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适用地区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加10分。
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报考者于考试结束15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含加分)。
七、警务技能测试
报考特警职位考生在笔试后全部参加警务技能测试。警务技能测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并按警务技能测试有关标准进行评分,警务技能测试满分为150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退伍士兵及公安院校生测试项目:男子为1500米跑、100米跑、单杠卷身上、400米障碍、手枪射击(92式);女子为1000米跑、100米跑、一分钟仰卧起坐、立定跳远、4×10米往返跑。
体育类院校生测试项目:1500米跑、100米跑、单杠引体向上、立定跳远、400米障碍。
普通高校毕业生(生化、化工专业)测试项目:1500米跑、100米跑、单杠引体向上、立定跳远、4×10米往返跑。
八、笔试合格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一)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照面试开考比例(3:1)分职位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警职位除外)。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特警职位面试人员名单的确定:警务技能测试结束后,分职位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2×30%+警务技能测试成绩×40%确定考生排名,按照面试开考比例(3:1)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可在全区统一合格线基础上,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九、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在整个考录工作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审核。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三)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可降低面试开考比例或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四)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十、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四)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五)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30%+警务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
(四)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五)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如果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一次笔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十一、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二、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地级市、县(市、区)人民警察职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考察;司法、监狱系统职位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报批厅机关录用名单,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批;司法、监狱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报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各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四、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通过报名网站查阅。
(三)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0951-5099005 50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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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5030195(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自治区公安厅)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0951-6888895(银川市)0952-2012332(石嘴山市)
0953-2037617(吴忠市)0954-2076798(固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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