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力,只能将其授权于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为行使,这使司法权力与其行使便产生了分离,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就成为形式意义上的司法权力主体。这种形式上的司法权力主体与人民之间是社会公仆与国家主人的关系,其司法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如果忘记自己行使的司法权力是谁给的,就会背离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将自身掌管的司法权力私有化,使之成为可交换的商品,以权谋私,出现政法干警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金钱、关系、人情案的违法纪现象。
具体分析政法干警违。市场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在刺激着个人追求私利的狭隘动机,刺激着个人物质欲望的不断增长与膨胀,形成政法干警违法纪的内在驱支田径,政法干警解脱离工作宗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大都法纪的发生原因,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利益驱动出于极端的个人利益驱动。
2、司法权力意识的淡漠与退化。司法权力意识是指司法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持有的心理状态。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不讲原则,不讲法治,不讲民主,把司法权力居为私有,视为可以谋利的工具,认为“有了权一切都有”、“权大于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导致权力私化,利益私化,以权压法,法权代法,滥用执权。
3、监督制约机制软弱乏力。从经济发展和政权更替来看,权力可以支配人力与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