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省政法干警民法串讲资料(四)

  • 时间:2014-07-15 09: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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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串讲点21:共同侵权行为的体系  《人身损害赔偿》第3、4条,对民通130、民意148条的扩张。一、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意148条) 

串讲点21:共同侵权行为的体系
  《人身损害赔偿》第3、4条,对民通130、民意148条的扩张。
一、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意148条)
   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并单独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行为竞合(人损第3条第1款,直接结合)
   1、当事人无共同过错
   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3、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
   1、构成要件:
   (1)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
(2)实际侵权人不明
   (3)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
(1)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
   3、责任
   (1)外部:连带责任
(2)内部:平均承担
 
串讲点22:两种过错推定责任
                认定过错
          过错责任        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
          公平责任
一、地面施工责任(民通125条)
   1、过错推定责任
   2、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3、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
二、物件致损责任(民通126条,人损16条)
(一)建筑物致损责任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2、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
(二)构筑物致损责任
1、何为构筑物?
   2、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客观认定
3、第三人致使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的,所有人、管理人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4、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三)堆放物致损责任
   1、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2、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而是适用民通155条,公平责任。
(四)树木致损责任
  树木倾倒、折断、果实坠落,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串讲点23: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与雇员工伤雇主责任
一、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权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人损第9条)
   1、适用范围: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私营、三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
   2、责任性质:无过错责任
   3、何为雇佣活动?
    (1)有雇佣关系:长期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
    (2)两种雇佣活动
      A、从事雇主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
B、虽超出雇主授权,但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4、雇员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
   1、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意此雇佣活动与雇员侵权雇主责任的区别。
   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向雇主求偿;雇主可向第三人追偿。
   4、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发包及承包方分包时,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对受工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串讲点24:过失相抵:(民通131条,人损第2条)
一、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1款)
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加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除外九 天考资www.jiutian99.com。
何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2款)
  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的,才能因受害人过错而免除加害人责任;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减轻;
  
串讲点25: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1)名誉与名誉感:名誉及名誉受侵害判断标准的客观性,
(2)侵权形态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
    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4、姓名权
(1)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2)侵权形态
    A、干涉,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B、盗用,用他人姓名
C、假冒,冒充他人,并用他人姓名
干涉只须以违反他人意思为要件,而盗用与假冒均以不正当目的为要件
  5、荣誉权
   荣誉权的性质?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
 (一)受害人
 (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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