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省政法干警民法串讲资料(五)

  • 时间:2014-07-15 09: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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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串讲点26:合同的订立过程  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

串讲点26:合同的订立过程 
 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
  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四, 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串讲点27: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
    (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
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
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
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
  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
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
  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 
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串讲点28:合同法与消费者法中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交错运用
一、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则(合同40条)
   1、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
2、符合合同法第53条的;
3、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的;
4、加重对方责任的;
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二、消费者保护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则(消法24条)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串讲点29: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1)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2)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典型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区分意义
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以下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互易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  )、赠与合同(  ),以上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种类?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E、诺成合同  F、实践合同   
 
  串讲点30:要式合同的要式及欠缺要式的后果
  一、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
   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15条) 
    
串讲点31: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双方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的适用(合同94条)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2)权利主体: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3)责任:发生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证明责任;
B、及时通知对方;
C、不可抗力并非在迟延履行后发生。
     2、拒绝履行:
      (1)时间:履行期届满之前;
(2)权利主体: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3)责任: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得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2)非违约方进行催告:
(3)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非违约方得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未必是主要债务;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5、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得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得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合同97条) 
 
  串讲点32:违约行为体系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主观履行不能
              不履行  履行不能  客观履行不能
  违约行为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实际违约        迟延受领 
              不适当履行  瑕疵给付(包括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的瑕疵)
                     加害给付    
例如:1、甲有房屋一间,租赁给乙,履行期未届满前,甲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2、若履行期届满后,由于甲未尽到必要注意,致房屋被焚毁,致使甲不能履行合同,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3、若由于不可抗力致房屋被焚毁,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4、若履行期届满后,甲能够履行而明确拒绝履行,甲为何种违约行为?法律后果如何?
   5、若甲在交房期限届满后延迟一周交房,甲为何种违约行为?乙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6、若乙依合同交付房租而甲无正当理由不予受领,甲为何种违约行为?乙得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7、若甲按期交房,但房屋漏雨,甲为何种违约行为?若房屋漏雨严重,致乙无法居住,乙得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8、若该房屋因结构问题导致内部坍塌,致乙受伤害,甲为何种违约行为?乙得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串讲点33:违约损害赔偿体系
          约定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              实际损失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可得利益损失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113、114条)
约定损害赔偿金为事先计算,法定损害赔偿金为事后计算;
二、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现行法中两处典型的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
1、消法第49条,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三、补偿性法定赔偿的范围:(合同113条第1款)
1、实际损失;
2、可得利益的损失;
3、赔偿范围须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串讲点34:三金(违约金、法定损害赔偿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思路:两步走;
一、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之间,只能选择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通过与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比较来确定;
  二、在违约金与定金之间进行选择:比较违约金与定金的大小;
    甲乙签订一个价款为20万元的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甲交付给乙定金5万元,
后乙违约,造成甲实际损失6万元,请问甲最多可以从乙处得到多少偿付?
  
 
串讲点35: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销售广告的性质:(商品房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的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二、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商品房第6条)
   1、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2、民法上的合同登记:
(1)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2)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
(3)登记为物权具有对抗力的要件
(4)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权。
  四、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第8、9条)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以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损当事人可以在返还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之外,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串讲点36: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有约定地点,于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  无约定地点  送货的,在买方所在地交付
                      的依运输方式 自提的,在卖方所在地交付
         动产                  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办完手续即为交付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所有权与风险分离)
买卖合同中的      特殊情况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受领人迟延)
         不动产  交付主义
 
串讲点37: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一、物权优于债权
1、表现之一,破产清偿,
物权或受到物权加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2、表现之二,一物数卖
取得物权者得对抗一切一般债权人
3、表现之三,优先权之间的次序
基于物权的优先权优于基于债权的优先权。
二、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串讲点38:合同相对性及例外
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65条)。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35条)
(五)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224条)
(六)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253条第2款,合同254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七)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317、318条)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
(一)合同保全(合同73、74条)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272条第2款)
(三)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313条)
 
串讲点39:内部生效,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协议
一、未进行让与通知的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
二、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不须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债务人后,该协议才对债务人生效
三、合伙协议中的债务承担比例条款
    1、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先依协议,再依出资比例,再依盈余分配比例;
四、企业分立时的债务分担协议
企业分立时,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企业连带享有或承担。企业分立时的债务分担协议只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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