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省政法干警民法串讲资料(一)

  • 时间:2014-07-15 0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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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

串讲点1:形成权
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
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特别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撤销原因: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权利限制:1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5年(除斥期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算);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例外  道德性赠与
  赠与合同中             公证赠与
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
一、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
(1)第一次序:父母(当然监护人)
(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
(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意15条)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原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委托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人的次序:
   1、第一次序:配偶;
2、第二次序:父母;
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
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
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自愿、同意;
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一) 6大职责(民意第10条) 
 最为重要的职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
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
(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
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
(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
(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
 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
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
(1)顺序在前;
(2)有监护能力;
 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7条)
  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
  A、责任主体:精神病院;
   B、适用对象: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责任承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次要的按份责任)
   经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的修正,民意160条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适用范围;仅对精神病人适用。  
 4、18周岁的特殊问题(民通第161条)
 (1)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A、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B、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2)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
A、原则上本人承担责任
B、无经济收入的,扶养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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