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客观题模拟题(二)

  • 时间:2014-07-15 1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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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单选题1. 甲与男友吵架后,非常生气,在回家的途中将男友送给自己的戒指扔到垃圾堆里。回家后一刻钟,男友打来的道歉电话浇灭了甲的全...

一、单选题
1. 甲与男友吵架后,非常生气,在回家的途中将男友送给自己的戒指扔到垃圾堆里。回家后一刻钟,男友打来的道歉电话浇灭了甲的全部火气。甲立即打着电筒在垃圾堆里捡回戒指。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从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时起,戒指的所有权转归甲的男友
    B. 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后,甲仍然享有该戒指的所有权
    C.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D.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无主物的先占
    【答案】D 
  【解析】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要件:第一,抛弃的意思真实有效;第二,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甲的已经完成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行为,甲对戒指的所有权消灭,戒指成为无主动产。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发现的无主物。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 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乙于是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盖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 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 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 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答案】D  
   【解析】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错误、D正确。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错误。C选项在现行法律上缺乏规范依据和学理依据。
    3.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C. 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 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②《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故C选项错误。④《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
    4.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 无论甲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 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同一笔债务分三期履行,三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甲于2008年9月5日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甲对乙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5. 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 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 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
    6. 甲购买乙的孕牛一头,约定15天后交付,结果3天后孕牛就提前生产了小牛。因为对小牛的归属事先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牛归乙所有 
    B. 小牛归甲所有    
    C. 小牛归甲、乙共有,应进行实物分割
    D. 小牛归甲、乙共有,可由保留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答案】A 【解析】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时,天然孶息的所有权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出卖人乙尚未向买受人甲交付孕牛,故乙依然享有孕牛的所有权,小牛应当归属于乙。故A正确,其他错误。
    7. 下列哪种情况下所有权没有转移?
    A. 甲将其珠宝交给乙保管,后达成合意将珠宝卖给乙
    B. 甲将其房屋租给乙,后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通知乙租赁期结束后向丙返还房屋
    C. 甲将其笔记本电脑卖给乙,但因为甲有急用,和乙商定借用5天后再将笔记本电脑给乙
    D. 甲拿一元硬币抛玩时不慎将其抛入下水道,两周后被乙捡到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完成了简易交付,珠宝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A不当选。B选项中,甲、乙虽然对房屋完成了指示交付,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指示交付而移转,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乙完成了占有改定,电脑的所有权已经移转,故C不当选。D选项中,硬币属于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乙见到甲丢失的硬币之时,乙即取得硬币的所有权,尽管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故D不当选。
    8. 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解析】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9.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甲、乙对电脑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分之一。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动产仅需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甲将电脑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有权行使质权,将质物变卖的行为亦属有权处分,丁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乙的共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10. 下列关于物权法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我国的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B. 甲和乙约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上半年归甲,下半年归乙,该约定因违法物权法定而无效
    C. 甲将手机卖给乙,并约定甲有权在1个月内将手机买回,该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
    D. 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并不违法物权法定
【答案】D  
【解析】在我国,用益物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对所有权进行时间上的分割并不违反物权法定,故B选项错误。约定买回不违反物权法定,故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的特点,故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违反物权法定,故D选项正确。
二、多选题
1. 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有权对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有权对丙主张返还原物
  C. 甲有权对丁主张返还原物  
  D. 甲有权对戊主张返还原物
    【答案】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画被乙盗窃,甲依然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乙将该画出卖给了丙,乙的无权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只能对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由于该画属于盗赃,丙虽为善意,但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丙属于无权占有人。丙将该画交给丁保管时,丙属于间接占有人,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B选项正确。③丁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可以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C选项正确。④戊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画,但属于基于雇佣关系并受雇主的指示管领、控制该画,戊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占有辅助人,画的占有人为丁。戊既然不是占有人,自然也不是无权占有人,不能成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故D选项错误。
    2. 甲、乙于某日约定,甲将自己的心爱的一幅古画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当日交付该画,乙10日后付款,古画所有权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移转给乙,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古画和付款的义务。半年后,乙将古画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B. 自乙将古画交付给丙时,古画的所有权移转给丙
    C. 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古画,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万元
    【答案】BD   
    【解析】①甲将古画出售给乙,双方约定自买受人乙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甲保留古画的所有权,是故,甲将古画交付给乙时,乙尚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乙付清全部价款为乙取得古画所有权的停止条件,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也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内容作出限制。甲交付古画后,自乙付清全部价款时,乙即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古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乙关于“10年内乙不得转售该画,否则赔偿甲5万元”之约定的本旨在于限制乙对古画的处分权,但该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因此,乙作为古画的所有权人,其处分权不因该约定的存在而受影响,乙将古画出售给丙时,乙的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自乙将古画交付给丙时,丙继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丙的主观状态于此不具有法律意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甲、乙的约定虽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如果该约定不具有无效事由,不妨碍对甲、乙产生合同上的效力。因此,乙违反约定将古画转售给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赔偿5万元。故D选项正确。
    3. 张小五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万元,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张小五隐瞒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租给了不知情的王小六。租赁期限内,银行实现抵押权,该房屋由阮小七通过拍卖取得。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B. 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C. 阮小七仍受租赁合同约束 
  D. 阮小七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答案】AB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完全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的,且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4 长途车司机甲打算改行做服装生意,遂将自己的车卖给邻居乙,约定自己完成这次运输后,再行交付和登记。乙同意并支付了首期款。甲驾车回来时看到路边有个新开的二手车市场,收购二手车的价格比乙出价高出许多,遂将车卖给了市场里的丙,丙核对票据无误后支付价款并将车留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丙依善意取得而获得车的所有权
 C. 丙继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车辆
    【答案】AC 
    【解析】甲、乙就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根据区分原则,没有交付汽车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生效,故A选项正确。甲将将汽车交付给乙或者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交付,则丙继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丙返还汽车,故D选项错误。
    5. 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BC    【解析】①丙实施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丙、丁之间的买卖效力待定,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丁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且丁于善意取得时不知电脑上存有乙的抵押权,因此,乙的抵押权因善意取得而消灭,故C选项正确。④丙基于过错侵害了甲的所有权,丙应当甲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但丙对乙的抵押权消灭的后果并不具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错误。
    6. 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业主使用
    B. 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
    C. 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
    D.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
    【答案】A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义务,属于业主共有。故A选项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通过行使管理权决定其使用。同时,根据题意,小区南面的居民对小区的道路也不能基于相邻关系享有通行权,故业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房屋公司无权擅自出租,其行为不合法,故C选项选。④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只要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地产公司决定就停车位向业主收费,行为合法,故D选项不当选。
    7. 乙将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获得5000万元贷款,双方约定,若乙将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乙取得贷款后用2000万用于股市投资,并用其他2500万元在该地块完成办公楼的部分建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即使没有约定,甲银行也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B. 除非发生乙不能支付的情况,否则甲银行不得行使抵押权
    C. 部分已经完成的办公楼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应一并处分
    D. 甲银行可以和乙协议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3000万给甲银行的方式行使抵押权
    【答案】AD  
    【解析】《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不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抵押权人也有权行使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可对新增的房屋一并处分,但对新增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故D选项正确。
    8. 赵中和钱左林及孙右社都达成有偿地役权合同,允许钱左林和孙右社使用自家通往码头的近道。两个月后,钱左林应于月初付的费用到月底仍未支付,赵中催告后两周仍然没有支付的迹象。孙右社的费用支付很及时,但使用近道的次数非常频繁,远远超过当初说好的每日两次,还经常在沿途抛弃建筑垃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中有权解除和钱左林的合同  
    B. 赵中有权解除和孙右社的合同
    C. 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D. 地役权因注册登记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赵中仅对钱左林催告了一次,因此无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孙右社的行为构成滥用地役权,赵中享有解除权,B选项正确。如果赵中行使解除权,则解除地役权合同时地役权消灭,而非注销登记时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请本息时为止。请回答:
    1. 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甲的100万元债务让与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甲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①债务人甲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将债务转让给戊,甲、戊之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退出债的关系,不再属于债务人,当戊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甲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时,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在,乙同意甲转让债务未经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丙的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D选项错误。
    2. 假设甲并未转让债务,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未经丙、丁的同意不得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
    C.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丁仍须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②放弃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动产抵押权自放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人并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时消灭,无须经过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③《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 假设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获得50万元的清偿,对于剩余的50万元到期债务,关于丙、丁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应当首先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B. 乙有权直接要求丁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 如果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有权在时效经过后的两年内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丁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答案】B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仅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的混合担保中,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和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C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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