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重点难点内容讲解

  • 时间:2014-07-15 1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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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民事权利: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物权和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在特定人之间。支...

1、民事权利: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物权和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在特定人之间。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包括物上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撤销、解除、抵消合同的权利。特色:时间上。
   抗辩权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区别于否认权。它的前提是承认请求权的存在。永久性抗辩权(导致请求权永远不能实现,如诉讼时效过期)和延期性抗辩权(暂时不能实现)。包括: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权。
   支配权有期间:存续期间。所有权和人身权是无期限的。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有期限。
   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无期限。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期间(1年,除斥期间)。债权请求权有期间(诉讼时效,1年。因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把钱存在银行,过了N年后要求取现。公开发行的债权及其券息。未出资到位的股东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2、宣告死亡:
   第一顺序:配偶(唯一的。其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为第一顺序)。
   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legal。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行为、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包括一般的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
   民事合伙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企业要登记。民事合伙不用登记。民事合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事合伙的特征:一、书面协议 二、共同出资 三、共同经营 四、同赢同亏。但是事实上认定民事合伙成立:没有书面口头协议也行,只有共同出资也行,只有过共同分红也行。
 
4、协议有效时指对协议的当事人有效,但是不对抗第三人。
 
5、无权代理首先必须为代理,才能构成无权代理。代理的特征:一、有三方关系。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为被代理人谋利益。(代理人可以得薪酬,是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利益)
   代表:名义上有三种人。法律关系上只有两种关系:被代表人和第三人。代表人不具有独立人格。它的行为都是被代表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与本公司是代表关系,而他下面的经理、职员之类的与公司是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没有委托合同也能成立代理关系。代理与委托不存在必然关系。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并不必然存在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是完成一定的事务,如甲让乙代他记笔记,不产生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委托是否产生代理要看委托的是不是受法律调整的事情。法律行为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合同行为。但是能代理的只能是合同行为。看委托的事务是否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无权就是没有受他人之托。
 
6、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请求、认诺(乙方)
   认诺:甲要乙还钱,乙返还全部债务、返还利息、返还部分债务、写保证书或提供担保。只要认账就行。
   一审事实审,二审法律审,只有一审可以提诉讼时效(事实)。
 
7、侵犯姓名权:冒用他人姓名、恶意不使用他人姓名、阻止他人使用(名字没有专用权)、恶意重名。
 
8、债的分类:一、法定分类。六种: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合同、当事人单方允诺。二、学理分类:按标的物分类(货币之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三种债之间不能单方抵消,单方抵消必须是种类相同,除非是对方同意,那就是协议抵消)。财物之债分为特定之债(买画肯定是买特定的那一副而不是别人仿的)和种类之债(买彩电只要同型号就行)。按当事人多少的问题: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只有一个人)和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任一方有两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按标的物的多少分为简单之债(欠一万元,一年后只能换人民币)和选择(欠一万元,一年后可换美元、人民币)之债。
   天下的任一房屋都属于特定物。
 
9、无因管理(三大要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实施了管理行为(不看是否有效果)、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纯粹为他人或既为自己又为他人)。
房屋倒塌并造成损害——建筑物侵权。无因管理要支付管理费用。
 
10、失主要求拾得遗失物者返还无期限限制。乙将拾得的遗失物卖给丙,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有期限,2年。
 
11、雇员侵权:一、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雇员连带责任。二、一般过失:雇主承担责任。打人都是故意,没有过失。一般人犯了一般人的过错——一般过失;职业人犯了一般人的过错——重大过失。
职务侵权(职务行为,非雇佣关系,机关工作人员):不区分故意、过失,由机关承担责任。
 
12、校园侵权:一、校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校方承担全部责任(例:校舍倒塌、食堂中毒、老师体罚)
              二、 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按份。
              三、第三人(非校方或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第三方人承担。若找不到或无力承担,那么校方承担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PS:学校对学生永远承担过错责任。父母承担无过错责任。
 
13、饲养动物侵权: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情况:一、受害人有过错。二、第三人有过错。
施工侵权:过错推定,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两种情况例外由加害人举证:一、施工责任,二、建筑物侵权。
 
14、附条件的行为:生效条件和失效条件。将来的事实决定合同的效力。
附义务的行为:例如:我把房子卖给你可以,但你不能卖掉或每年让我住十天。并不决定合同的生效与否。
附义务的赠与:如题,若乙违背义务转让,甲可以行使取回权,但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15、质押包括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以。
 
16、预告登记:起源于德国。举例:2009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期房),2010年1月1日交房,2010年4月1日可以办房产证,2010年7月1日才拿到房产证。09年1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卖方义务是交付并办理相关手续,而买房义务是交钱,已履行完毕(按揭也属于一次性付款)。买房对房屋享有债权(1年半)。债权极易受侵害,因其不能抵抗物权,买房担心一房两卖。一房两卖的两个合同都有效。若卖方为第二个买方办理了所有权登记,第一个买方只能向卖方要求违约责任。所以才有预告登记的产生。预告登记是指把买卖合同拿到房管局去登记,登记完毕还是债权,只是这个债权可以对抗物权。这时,开发商仍然可以一方两卖,第二买方合同有效,但是,第二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只有预告登记人才能取得所有权。
    预告登记时限只有3个月。从能够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起算。在上题中4月1日起算。因为在4月1日前任何人都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
 
17、(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要求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没有无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待定
甲被宣告死亡,儿子乙将遗传所得赠给丙,甲被撤销宣告死亡,但是赠与是有权处分,不能找丙要回。这里不适用善意取得。
甲将车借给乙,乙卖给丙,乙丙之间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甲追认,又因交付,丙取得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善意(不知情),二、有偿(要付出对价,赠与不行),三、交付,此外动产在甲乙之间必须是委托占有。
占有:一、委托占有(基于甲的意识或委托,如借用、保管、质押、仓储、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二、脱离物(违背了甲的意识,包括遗失物、盗赃物(盗窃、抢劫、侵占、职务侵占、贪污受贿))即使丙善意有偿,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遗失物与无主不是按主观意思来分的,而是按物的客观事实来看,是别人遗失的就是遗失物。
所以做题先看是否为委托占有,再看善意构成的要件。
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所有权、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原主人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18、合同+交付=所有权转移。如果买方得货后不付钱,卖方只能起诉,如果买方还是不付,强制执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因为买卖双方之间只是债权的关系,而不是物的关系了。只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返还原物,或者,以买方迟迟不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原物。
 
19、建筑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二者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要看事故的发生谁负有注意义务。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外都承担连带责任。
   
20、《物权法》第191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时候抵押权人无权不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例如:甲将抵押给乙的房屋未经乙同意卖给丙,因为抵押权登记,丙肯定不是善意第三人。甲捐款潜逃。这时,法律赋予乙撤销权,甲丙之间的合同自此无效。乙可以要求法院将房屋再次卖掉得放款。丙房钱两空。这时,如果丙代为清偿甲的欠款,就可以保住房子。
 
21、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交既要有客观上的转移,又要有主观上转移的意识。
(1)、现实交付三种情况:风险、孳息、合同的相对性。
例:送货上门,交付地在买房,如在途中东西丢了、坏了、孳息,都归卖方。
例:代办托运,交付地在承运人。
(2)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先占后买。如我先租后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完成之时交付)、指示交付(全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甲卖乙一台电脑,但是电脑在丙那里保管。乙丙是邻居。甲打电话给丙,说乙去他那取货。打了这个电话后交付完成。这时丙保管的电脑就是乙的电脑。第二天乙去取电脑不是交付)、占有改定(合同成立在前,履行在后: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三天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甲一物两卖,卖给丙,丙取得所有权。甲对乙违约,赔价款的20%。为了防止一房两卖,则占有改定:一签定合同所有权就转移,但是卖方要借用或租用一段时间。这时若甲又卖给丁,这时不叫一物两卖,而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占有改定最大的弊端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法》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甲丢失的手表被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没有时间限制。
乙将手表卖给或赠给丙。若乙将表卖给丙,甲得知后,可以选择要钱——向乙追偿,这时丙取得了所有权,但是丙不是基于善于取得,因为甲要钱时相当于对乙丙之间的合同进行追认,乙丙之间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丙取得了所有权。
乙将手表赠给丙。甲得知后,选择要物——向丙追回。有时间限制:两年。两年后丙取得手表的所有权,这不是善意取得。两年后甲对乙的追偿没有丧失。如果两年内要追偿,如何追偿?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这也不是善意取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如果丙不能证明是通过拍卖或~,那么甲可以无偿从丙处拿走。
 
22、承揽合同: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甲乙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有后:先履行——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抗辩权)。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3、合同的中止六种原因: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单方解除合同:一、根本违约: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构成预期违约、一方迟延履行并且经过宽限期仍不能履行的、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延迟履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并给对方一个宽限期。但是一分也不能延迟的合同除外。
二、任意解除权。有些合同基于它的特殊性,不需举证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甚至违约。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的定制人、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委托合同双方、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若无规定保证期间的话保证人、保管合同未规定保管期间的话寄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部分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不享任意解除权。赠与合同是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4、双方订立合同,一方发现另一方欺诈,救济途径:(两大类四种)
    甲乙1月1日磋商,3月1日签订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先订立,后生效;有些重要合同先生效,后履行),6月1日生效,9月1日履行。12月1日合同中止,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有些合同中止后,还具有后合同义务)。
l 1月——3月:磋商阶段,甲发现乙欺诈,不再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l 3月——6月:合同成立,等待生效。甲发现乙欺诈。缔约过失责任。见合同法第58条。因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生效。
l 6月——9月:合同有效,尚未履行。乙不准备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合同有效+履行期限未到来。
l 9月——12月:一方履行,一方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实际违约:履行期限到来以后。
l 12月以后:后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以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以后: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反后合同义务)
合同生效后发现欺诈:甲乙合同撤销(期限1年)后,合同自始无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者选择合同有效:或过了撤销期限,或弃权,或受害人要求变更合同,可以追究商场的违约责任。有时违约责任陪得比缔约过失责任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约责任双倍赔偿。还可以选择补偿性的赔偿。
 
25、消费者可以追究商场违约或侵权,只能追究生产者侵权,撤销合同是法定的五种情形。一个损害只有一个请求权。
 
26、双倍赔偿只存在于消费者和商业终端之间,如超市、商场等。
    商品房的双倍赔偿:一房多卖、一房多抵押、将抵押房屋出卖。
有质量问题不适用双倍赔偿。
 
27、分期付款合同卖方处于弱势。所以特殊规定,当买方违约价款达到1/5时,认定买方构成根本违约,赋予卖方单方解除或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28、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关系。甲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违约,可以先追究乙的违约,再由乙追究丙的违约。
 
29、行纪类似委托,但是与委托又有区别:
一、行纪人只能是有行纪资格的商人,不能是自然人,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商人。委托不要求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让邻居小孩帮忙打酱油)
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而受托人往往以委托人的名义。
三、行纪有偿。委托原则上是无偿。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而行纪由行纪人承担费用。
四、行纪签合同时行纪人是当事人。显名代理中,委托人虽以自己订立合同,不是当事人。
五、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委托人不行。
相同点:在委托和行纪合同中,所得利益无条件归委托人。
 
 
30、离婚和合同解除是一样的,要在婚姻有效的前提下才能离婚。
遭到威胁而结婚,认定无效。一般合同欺诈胁迫,认定可撤销。
无效婚姻不能调节,且适用一审终审制。
 
31、赠与、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方、遗嘱方明确规定单方所有。即使有规定,但是若事后夫妻双方协议共有,协议有效。
 
32、赠与是合同,双方行为。遗赠是基于遗嘱,单方行为,遗嘱生前订立,死后生效。遗赠只有死后才能得到。所以临终前的交付是赠与而非遗赠。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丁是原件所有人,而丙是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无,第二顺序:原件所有人。
 
33、婚姻类似契约的相对性,因第三人原因引起契约破裂,无过错方可以向其配偶要求赔偿,不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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