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 时间:2013-11-19 17:12:32
  • 来源:中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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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粤人发[2003]10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能素质测评工作,根据《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

十三条 体能素质测评总成绩按100分计算,由单项成绩折算合成,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立定跳远各占15%,仰卧起坐、引体向上、l000米、800米长跑各占35%。

考生单项成绩有两个达不到60分的,视为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

体能素质测评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应在全部考生体能素质测评完成后3天内予以公布。

第八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四条 体能素质测评由人事、公安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可邀请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加体能素质测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守法纪,公正、公开组织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组织体能素质测评而出现大面积徇私舞弊的地方,取消组织体能素质测评的资格,委托其他市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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