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委组[2008]发字6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0月7日
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年轻干部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现就2008年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待遇保障政策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落实部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市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以本科毕业生任科员职务、级别工资二十五级2档为例,月工资3750元,年工资收入为45760元;扣除三金(4950元/年)和个税(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