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动辞职体现出对政治伦理的尊重。引咎辞职,是官员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属于“自责”而非“他责”——也就是,面对重大事件,能够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而非由组织督促之下被迫承担责任。“主动辞职”,表现的是主观上对于自身职责深刻反省与主动担当,体现的是对政治伦理的尊重。这种行为扎根于官员的道德自觉和职业荣誉感,体现官员的良知与尊严,还有对民意的尊重——官员的权力来自大众的授予,那么,当事情没有办好,自觉承担责任就是题中之意。虽然引咎辞职不能代替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但其本意正是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对人民大众负责。
二是引咎辞职符合制度规定。县委书记因群体性事件主动辞职,当算是合乎制度要求的“引咎辞职”。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为“引咎辞职”独立列出一章内容。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规定,“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客观说,失职官员主动提出辞职,可谓是认真执行或践行相关制度条文的表现,合理、合规。
三是主动辞职显示出“官”念的转变,也表现出中央各项规定的初步成果。当的了官,就要为人民服务,当不了官就辞,为贤能者让位。“官”热的逐步降温, 也显示出那种对于干部队伍不健康的热衷有所改善,当官不是为了发家致富,不是为了创造财富,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这种观念, 才能打造一支思想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
反思
近些年来,官员辞职时有所闻,但每次官员辞职都成为新闻,说明整体而言,官员辞职引退仅为个案,所占比例非常低。这种能进不能退的局面是与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相悖的。要完善国家政治制度 ,离不开健全的公务员、官员退出机制。
纵观历史与现实,不难看出,要建立通畅的公务员、官员退出机制,关键在于剥离附着在权力上的灰色利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置于阳光下。唯有如此,官员或进或退都不会有太多利益牵挂,主动辞职时,才不会面临复杂的拦阻和压力,也不会遭遇“夏虫不可语冰”式的尴尬。
措施
为官员辞职营造一个良好的辞职氛围,要遵从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其辞职的原因,让公众知晓其为何辞职,是因为贪污受贿或****,还是因为在自己的工作中失职,出现了重大安全事故,或是其它原因。只有让社会和公众知晓,才不会让公众对其产生误解,才可以打消辞职官员的后顾之忧,在辞职以后仍然可以保持其良好的形象。从民主与法治的角度看,公众有相应的知情权,有关部门不能总是将其相关的信息进行垄断,使官员辞职总是呈现出一种神秘的色彩,这同时也是对选民的尊重;
二是全社会都要转变观念,对于主动辞职的官员,只要他在位上时,为官清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我们就应该给予他们正面的评价,而不是在背后说三道四,让其抬不起头来,使其可以在退下来以后,可以在某些方面仍然有所作为,可以正常地生活;
三是对于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渎职的官员,应坚决要其退下来;提拔有****问题的官员升职的上级官员等,应该坚决地撤销职务等,将辞职条例更加细化、具体化,易于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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