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调范围
从各区县、市直机关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全市事业单位(含区县)中担任副科长级别的干部中择优选调。
二、选调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素质好,党性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2、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8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列的调任资格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名资格: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曾经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三、选调程序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2、资格审查。由市纪委干部室按照规定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公共知识和文字综合能力,拟于11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4、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协调沟通能力。
5、考察。将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汇总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6、体检。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由市纪委按《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组织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7、录用。经考试、考察和体检合格人选先行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调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