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选调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计划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数、职位空缺的原则。
二、选调单位职位和人数
(详见附表)
三、选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在本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5年以上(2007年1月31日前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且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到3年以上,即2009年1月31日前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且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六)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其他不宜办理转任情形的。
四、选调工作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工作由选调单位组织实施。
2、报考人员应当在征得工作机关和职务任免机关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3、各选调单位应按职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报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报名。
4、每个选调职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专业性强的可适当放宽)。
5、报名时间:2011年8月1日—2日。
6、报名地点:所报考选调单位。
7、报名要求:报名时需带身份证、学历证,所在单位、职务任免机关同意报考的证明及所报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并交近期彩色免冠同版照片2张。
报考者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选调资格。
(二)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选调单位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分,并按笔试成绩40%与面试成绩60%的比例加权计算为综合成绩。
1、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要求在2011年 8月20日前结束。
(2)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由选调单位通知。
(3)笔试形式:采取闭卷形式。
(4)笔试内容:根据所报考岗位确定(详见附表)。
2、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工作由选调单位组织实施。
(2)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3)面试分低于60分的,均不列为考察对象。
(4)面试时间由选调单位另行通知(须在8月30日前结束)。
五、考察体检和公示
(一)考察
按每个选调职位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采取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访谈等形式,选调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二)体检
选调单位根据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考察情况,按每个选调职位1:1的比例提出拟选调人选,并按规定组织进行体检。
(三)公示
体检合格后选调单位党组(党委)将拟选调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示。
若出现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审批和办理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后,由选调单位填报有关表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转任手续。
七、纪律和要求
(一)通知时效:整个选调工作期间,在选调单位发出笔试、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通知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到场者即视为自动放弃选调资格。
(二)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保证选调工作的公正性。报考者应如实填写各项表格,不得有缺项、不得有涂改。若在报名、笔试及面试、考察过程出现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选调资格;工作人员出现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公开选调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干部室0875—2211608
市公安局纪委0875—2192212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