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藓,轻度手(足)藓、指(趾)藓、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即12.00~18.66kp)
舒张压:≥60mmHg;<90mmHg(即8.00~12.00kp)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助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