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