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