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