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元/月。岗位工资由宣城校区管委会按月发放,考核奖金由校内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被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及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由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被派遣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八条 被派遣人员的党、工、团等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人事派遣人员的考核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宣城校区内各用人单位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使用被派遣人员的依据和被派遣人员考核奖金的发放依据,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宣城校区内用人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使用、终止使用或提前结束使用的,均须提前45日书面通知学校人事部门,由宣城校区管委会协调人事派遣机构向被派遣人员发出书面通知 。
第十一条 人事派遣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被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校区内连续工作超过两个合同期。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和考核不合格的被派遣人员由宣城校区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宣城校区管委会通知人事派遣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宣城校区内聘用的人事派遣人员。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起执行,由宣城校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