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财政管理岗位2名,财政政策研究岗位2名,计算机网络维护岗位1名。详见《2013年冷水江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安排表》(附表一)。
二、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工作按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审批聘用等步骤进行。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4、具有普通全日制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专本沟通、专升本和二级学院),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5、专业对口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表一);
6、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比例不得低于3:1,不足比例的不开考或相应减少招聘计划。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7日至9日。
2、报名地点: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名要求: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每位报考者仅限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带毕业生就业推存表)、学位证和相关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同底版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填写《冷水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表二)进行资格审查和数码照相。
5、报名费:200元/人。
6、咨询电话:0738-5255528 0738-5226641。
(三)考试内容、时间与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综合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总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1、笔试
(1)笔试成绩满分100分。
(2)笔试内容:财政管理岗位和计算机网络维护岗位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和写作,其中专业知识占笔试内容70%、写作占笔试内容30%;财政政策研究岗位笔试内容为写作和公文处理。
(3)笔试时间:2013年6月16日上午9:00—11:30
(4)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
(1)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2)参加面试人选,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2:1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名)。
(3)面试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面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宣讲说服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想与分析能力、情绪稳定性和举止仪表等。
(4)如面试人选与岗位招聘计划出现1:1比例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不含6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
(5)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要求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参加考试(笔试、面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体检
参加体检人选,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五)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考核按德才兼备的标准,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时,考生必须提供本人档案资料、现实表现材料、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受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犯错误曾被工作单位开除的;
4、违反计划生育的;
5、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或政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如考核不合格所出现的空缺,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一次,如果在体检环节中已进行替补的,则不再进行替补。
(六)公示
经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择优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程序报批,经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三、纪律
招聘工作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报考专业与招聘岗位对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纪律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对徇私舞弊或参与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表一:
《2013年度冷水江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安排表》
附表二:
《冷水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冷 水 江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