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联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决定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辽宁省工商联信息中心成立于1998年9月,是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主要职能是为辽宁省工商联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等各项服务。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2013年拟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名。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同等条件下,具有工商联工作经历者优先;
4、大学学历;
5、农业环境设计工作经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校在读学生;
3、在以往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的人员。
(三)岗位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辽宁省工商联信息中心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信息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发布招聘公告后一周内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应聘人员请将:①身份证(原件)②学历证件(原件)③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院系)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政治面貌,最高学历的入学、毕业时间等)④个人简历(含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以电子照片和文档的形式发送至我单位招聘邮箱:ok24846547@163.com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我单位将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的时间。招聘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不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2、资格审查
进入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按照我单位通知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我单位进行资格原件审核: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个人简历;
③个人简历中所涉各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科及研究生阶段的成绩单(加盖学校公章);
资格原件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我单位现场发放准考证,并注明考试时间。
(二)考试
1、笔试:应聘人员持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我单位进行笔试。笔试科目专业知识总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不指定参考用书。未按时参加笔试视为本人放弃应聘。笔试成绩60分为及格线,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2、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依据考官现场命题作答或展开讨论,由考官根据考生基本条件及现场表现给出分数,总分为100分。
3、计分: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5:5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总成绩。总成绩按由高到低排序,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较高者排前。考试成绩确定后,我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我单位指定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
我单位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报批与备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公示期后将拟聘人员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七)聘用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我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实行回避。
(二)我单位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下列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行为: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违反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4-24846547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24-24846597
附件:报名表.doc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