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龙华计生委招聘12名工作人员

  • 时间:2014-08-04 1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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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口市龙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招聘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海口市龙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招聘
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区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龙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现将2012年海口市龙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资格准入,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
  二、招聘对象职位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及职位
  1、医生2名:全日制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医师以上资格,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具有妇科临床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优先录用。
  2、检验师2名:全日制医学(卫生)学校中专以上学历,医学检验专业,具有检验师以上职称。
  3、B超医生2名:全日制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具有B超科临床经验。
  4、药剂师1名:全日制医学(卫生)学校中专以上学历,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等),具有药剂师以上职称。
  5、护士5名:全日制医学(卫生)学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执业护士资格。(二)报考条件
  (1)海南省户籍人员;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3)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工作职责,能服从招聘单位的工作安排,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本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5)报考护士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198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报考其他岗位的,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
  (一)信息公布
  在海口晚报和龙华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klhq.gov.cn/qrkyjhsyj/)向社会发布。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7日—2012年12月25日
  (2)报名地点:海口市龙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龙昆北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楼四楼424室),联系电话:66569261,66569259。
  (3)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县级以上的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等到龙华区人口计生委报名,属在职人员报考的,需提交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三)资格审查:由龙华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报名条件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如聘用后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报名经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择优聘用,未被聘用者材料不退还。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1)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主要包括适应本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
  (3)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并公布,如果出现同分,可同时递进;如果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招聘计划。
  (4)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并组织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或另行组织招聘。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聘用岗位要求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六)录用
  考察对象根据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结果,按照程序在龙华门户网站公示,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聘用人员无影响聘用问题的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采取两年一签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七)工资待遇
  合同制聘用人员不纳入区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
  (1)医生:基本工资每月2900元;
  (2)检验师、B超医生、药剂师: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
  (3)护士: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
  (4)聘用人员均缴交五项保险,其中个人部分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单位部分由单位负责交纳。
  四、未尽事宜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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