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 时间:2014-08-06 14: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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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财政厅系贵州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全省各项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全省财政资金收...

贵州省财政厅系贵州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全省各项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全省财政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下属多个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分别承担财政相关工作。为加强贵州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特制定本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人数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3名。
   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见《贵州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附件一)。
   三、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3.身体健康,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10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6.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现场报名时间:2012年9月21日-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报名地点: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省政府大院7号楼403室)
   现场报名需填写《贵州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二),并提交相关材料。
   2.报名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考岗位要求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证、审计师证、资产评估师证、注册会计师证等;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粘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并提供该照片电子版;
   (4)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5)要求有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岗位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注:未离校实习见习经历,不计算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10月1日。)
   3.报名要求: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对该岗位调整或取消。
   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报名和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资格审查
   由省财政厅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名,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http://gz.hrss.gov.cn)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1.笔试
   2012年10月10日-11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在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领取准考证。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所有科目均不指定参考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为2012年10月13日。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4:30—17:00 《专业知识》
   笔试总成绩按《公共基础知识》占40%、《专业知识》占60%计算。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2.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面试时间安排在2012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单个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才能按规定的比例进入体检。
   面试结束后,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面试成绩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总成绩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缺额的,根据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同一岗位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成绩相同,以《专业知识》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进入体检: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未达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注:原学历符合招聘要求,但目前在攻读更高学历的在校生属此范围);
   5、现役军人;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7、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截止2012年11月1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1、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未通过,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缺额的,依程序最多只能进行两次递补工作。如仍有未通过情况,将不再进行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省财政厅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省财政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
   (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应聘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联系电话:0851-6821436(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如需咨询,请于报名前后正常工作日联系,报名期间请到现场咨询;监督电话:0851-6892093(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
   六、未定事宜,由省财政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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