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 时间:2014-08-08 10: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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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南谯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面向社...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南谯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南谯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办、财政、人口和计生委、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招聘工作在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编办、人口和计生委、司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区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方法组织进行。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详见附件一《南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计划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5)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南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计划表》。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 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于6月29 日起在南谯区政府网站、区人社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采取现场报名,时间为2012年7月9日---7月13日(5个工作日),每天9:00-16:30。地点:南谯区政务新区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咨询电话:0550-3524903。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资质等证书(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所在学校盖章的“2012年毕业,现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材料等,2012年8月31日前仍未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证书,取消聘用资格)。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应聘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南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二),提交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四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 每个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数的比例不小于3:1。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7月14日9:00—17:00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5、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等考生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45元。
6、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7、报考人员务必于2012年7月19日(8:30—17:00)持有效身份证和缴费发票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形式
此次招聘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
(四)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或《申论》
2、笔试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含时政)、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省情和写作等,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
《专业基础知识》主要为各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具体岗位《专业基础知识》类别详见附件一《南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计划表》,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 。
《申论》主要测试考生阅读、分析、概括、解决问题等方面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
3、笔试时间:2012年7月21日。
       上午:9:00—11:00 《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4:30—16:30 《专业基础知识》或《申论 》。
4、笔试地点:设在滁州市城区内,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5、笔试成绩。设置《专业基础知识》或《申论》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笔试后,按《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或《申论》两科4:6比例合成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南谯区政府网站和人社局网站上公布。
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在笔试成绩合成前每科加2分。
(五)面试
1、面试工作的组织。面试工作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招聘单位制定面试实施方案,经区人社局核准后,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实施。
2、面试人员的范围。应聘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与岗位数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3、面试的内容和程序。采取结构化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考官组由7名人员组成,面试成绩为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有效考官数的平均得分,成绩须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4、面试时间。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面试的相关要求提前在南谯区政府网站、区人社局网站上公布。
(六)考试成绩计算
以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成应聘者最终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南谯区政府网站、区人社局网站公布。
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以《专业基础知识》或《申论》成绩高低排序。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考察工作由区人社局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复查核实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组(两人以上组成)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或考察结束后,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依次一次性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从考试、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和区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由区人社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达聘用通知,聘用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
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主管部门及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聘用人员在接到通知后10日之内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签订聘用合同后,10天内不到岗位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聘用一年后,由区人社局、编办和区人口计生委、司法局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考察办法对招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入编手续;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档案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南谯区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七、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监察机关监督(0550-3119639)。
(二)严格实施各项回避制度、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政策,规范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政策和纪律要求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八、本公告相关事宜由南谯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表一 南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计划表

 

 
          表二  南谯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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