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省级粮食储备库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一)

  • 时间:2014-08-08 1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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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芜湖县省级粮食储备库组建工作方案》,经县省级储备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芜湖县域内原国有粮食系统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中,...

根据《芜湖县省级粮食储备库组建工作方案》,经县省级储备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芜湖县域内原国有粮食系统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择优招聘7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1、凡在2012年 5月31 日前,已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现为芜湖县籍的原国有粮食企业员工;
    2、初中及以上学历,男同志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同志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3、热爱粮食工作,熟悉各项粮食业务,具备相关专业技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4张,并如实填写《芜湖 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纳笔试、面试费120元。考生对自己报名信息作出承诺,如填写虚假信息责任自负,将 被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2、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24日上午8:00-下午4:00。(超过时间不再报名)
    3、报名地点:芜湖县商务局办公室。
    招聘职位数与报名人数应达到1:2方可开考,否则减少招聘职位数。
    (二)考试、考核
    1、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笔试:笔试满分为100分。科目为:“粮食工作综合基础知识”。内容包括:
    (1)粮食流通方面相关业务基础知识(占60分左右):主要粮食仓储保管、粮食流通环节、粮食检化验、粮食财务、统计方面相关业务基础知识;
    (2)法律、法规部分(占20分左右):主要有《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及粮食流通法律、法规;
    (3)社会公共知识(占20分左右):主要测试职业道德、思想品德方面相关基础知识。
    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重点测试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处理问题能力、知识面及仪表气质等方面情况。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笔试、面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准考证在县商务局办公室领取,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成绩合成:按笔试与面试成绩的7:3加权计算。
    2、考核
    考核满分为30分。内容包括:
    (1)凡取得国家级保管员或检验员等级证书者,初级得15分,中级得16分,高级得17分;
    (2)凡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或获得县级粮食系统先进个人,得3分;凡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获得市级粮食系统劳模、先进个人,得5分;凡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获得省级粮食系统劳模、先进个人,得7分;
    (3)凡在省、市级粮食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证书者,省级得6分,市级得4分;
    上述取得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劳模、先进个人、技能大赛荣誉证书者,其证书由本人提供,按照同一类最高得分计分,不重复计算。
    总成绩合成=考试成绩+考核成绩。
    笔试、面试、考核及合成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体检
    依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者,按笔试成绩的高低排序。体检工作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县监察局进行监督。体检 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人员自愿放弃出现人 选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成绩相同者按上述方法确定递补人选)。
    (四)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报经县省级粮食储备库招聘工作领导组审查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并在芜湖县政务信息网、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
    被聘用人员与县省级粮食储备库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对未按时报到或报到后未按时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四、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采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管理办法(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关系,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省级粮食储备库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缴纳。
    咨询电话:0553-8812084 


                                                                   芜湖县商务局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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