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201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 时间:2014-08-10 09:42:35
  • 来源:
  • 点击:

【导读】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经怀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2年度怀宁县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经怀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2年度怀宁县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年龄条件”中“28周岁以下”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一)县内财供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二)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三)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四)现役军人;(五)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六)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规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七)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四、招聘计划
全县共计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31名。其中教育类80名、卫生类25名、综合类26名(财政局5名、住建局3名、审计局2名、物价局1名、计生委15名)。具体岗位见附表(一)、(二)、(三)。
五、聘用待遇
对通过本次公开招聘进入怀宁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县人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即列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六、现场报名
应聘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专业招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历届毕业生报名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每人交报名费90元及本人近期同底二寸照片三张。
报名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6月2日。教育类报名地点在县教育局,卫生类报名地点在县卫生局,综合类报名地点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原县劳动局大楼)。6月28日29日考生凭缴费收据到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七、笔试
(一)笔试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上午9:00—11:30;考场设在怀宁县新县城高河镇(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二)笔试内容:教育类:教材教法、专业基础知识;卫生类: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综合类: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
(三)笔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分。
八、面试
(一)面试人选:按专业实际招聘人数1:1.5的比例(比例计算采取进一法),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如出现笔试成绩相同,则同分者同时参加面试;低于1:1.5比例时,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并经评委集体讨论提出同意聘用意见方可进入考察、体检。
(二)面试内容:教育类高中教师撰写本学科高中起始年级课程教案一份,并组织空堂教学;初中教师撰写本学科初中起始年级课程教案一份并组织模拟教学;小学教师撰写本学科四年级课程教案一份,并组织模拟教学。幼儿教师以考核五项(说、唱、弹、跳、画)基本技能为主,撰写相应教案一份并组织模拟教学。卫生类、综合类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各类考生面试时间均为15分钟,面试成绩当堂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三)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40%计入总分。
(四)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考察、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如出现合成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十、签约聘用
(一)对考察、体检合格者,依据考试总成绩依次录用。
(二)被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岗位的选择实行高分优先,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县人社局审核认定。聘用上岗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工作变动。
十一、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怀宁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招聘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等信息,请考生登陆怀宁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查阅。
联系电话:县教育局  4611408    县卫生局 4633730 县财政局 4611219   县住建局 5166600
县审计局 4620100   县物价局  4611187 县计生委 4637708   县人社局4637757 4611164
监督电话:县监察局 4611228
 
 
怀宁县2012年度事业单位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怀宁县人社局代章)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图书教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