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公告

  • 时间:2014-08-11 1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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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充实我区法院、检察院工作力量,提高两院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充实我区法院、检察院工作力量,提高两院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和工作职责
    1.岗位和人数:法官助理3人,检察官助理2人;
    2.工作职责: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庭前准备工作;打印、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侦查讯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文书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以及完成检察工作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大局观念和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党纪政纪处分;
    2.男性,热爱法、检两院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能吃苦耐劳;
    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法律素养,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办案(法官助理要求打字速度达到每分钟80字以上);
    4.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
    6.报考法官助理者具有高等院校正规全日制法律研究生学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笔试成绩加5分。
    三、招聘方式和步骤
    1.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3月23日17:00至3月30日17:00;
    现场报名:3月24日至3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需通过登陆“长沙人才网”(
www.cshr.com.cn)报名系统按要求进行,报名时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生上传《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现场报名地点分别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六楼会议室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现场报名者填写好《报名登记表》(附后),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应届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到现场报名。网上及现场报名者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电话通知要求参加笔试(审核未通过者不另行通知)。

    2.笔试。
    (1)笔试时间:4月7日(周六)上午8:00开始。
    (2)笔试地点:电话通知考生本人。
    (3)相关事项:笔试总分100分。法官助理共分为三个科目:法律专业知识、公共科目和打字速度测试,每科100分,按50%、30%、20%的比例折算出笔试总分。检察官助理考一科,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知识和检察工作实务。笔试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按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考生可通过长沙人才网进行笔试成绩查询)。
    3.面试。
    (1)面试时间:4月14日(周六)上午8:00。
    (2)面试地点:具体考点将另行通知考生本人。
    (3)相关事项: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主要针对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考生实际,侧重考察考生的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笔试、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
    4.考察。
    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考察人数1:2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的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考察采取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5、体检
    根据考察结果,按计划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若体检人数出缺,则从进入考察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名次并列时取笔试成绩较高者)。
    根据体检结果,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区人事编制会议审定,在长沙人才网(
www.cshr.com.cn)和开福区人民政府网站(www.kaifu.gov.cn)上予以公示。
    6.正式聘用。
    由区人社部门向聘用人员发出聘用通知,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1.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者,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实行合同聘用管理。
    2.聘用人员享受我区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实行绩效考核制,年收入约6万元。
    3.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聘用者购买保险。试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聘者试用期的工资。
    五、咨询电话 
    法官助理:0731-84816525、0731-84816509
    检察官助理:0731-84816123、0731-8481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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