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道德问题日益凸显。认真思考以什么样的视角认识道德、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道德、以什么样的思路推进道德,成了道德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紧迫性。云杉2010年在《红旗文稿》上发表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对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考》一文,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紧密联系国内外文化建设的历史经验,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高度,就文化“三自”即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不仅对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而且对于我们思考“道德三自”即道德自觉、道德自信、道德自强也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道德自觉
所谓道德自觉是指道德对于时代的伦理使命和教化责任要有一个自觉的担当和深切的认同。也就是说,道德要自觉承担起用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的责任、提高精神境界的使命和责任。我们的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的学科,应当着力去强化这种道德自觉。时代需要道德,道德也需要时代。一个时代赢得道德,是时代的幸事;一种道德赢得时代,是道德的幸事。道德不能悬置在天空,道德必须落实在大地。特别是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问题丛生的时代,道德更应自觉地成为社会的良心,成为问题的声音,成为时代的守护者,成为密涅瓦的猫头鹰。道德要努力地构建时代的精神高地。一个时代,没有道德就没有灵魂;一种道德,没有时代就没有舞台。最好的道德不是远离时代的道德,而是贴近时代的道德。最好的道德就是最能够承担时代的伦理使命和教化责任的道德。负责任的道德必须严肃地回答时代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伦理风尚和精神风貌,并自觉地为时代真正能够具有这样的伦理风尚和精神风貌而开辟前行的道路。有没有强烈而自觉的责任担当,是一种道德是否成熟、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志。
很长一段时间,有一种伦理学只是满足于抽象的伦理玄谈和干瘪的思想说教,既不能严肃地回答时代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伦理风尚和精神风貌,也不能自觉地为时代能够具有那种真正的伦理风尚和精神风貌而开辟前行的道路。那种伦理学尽管制定了许多的道德条目和行为规范,但对于时代来说,那些条目和规范又是那样的隔膜和生硬,那样的高高在上,有如身外之物和天外来客,只是一种冷冷的理性法则和体面的思辨玄学。当我们的伦理学家用那套行为规范和道德条目对大众进行启蒙、教化和规训时,不仅缺少对生活的亲和力,反而还表现出一种曲高和寡与居高临下的尴尬,表现出一种对时代的精神冷淡。现在看来,那样的道德是缺乏自觉、没有觉醒的道德,那样的伦理学当然也就是缺乏使命感、没有责任感的伦理学。当今中国,伦理学的道德自觉性和责任担当意识都在不断加强和提升。其中,应用伦理学的繁荣发展充分显示出伦理学责任担当意识的高度自觉和极大觉醒。比如,经济伦理学热情地参与和介入经济问题之中,努力地承担起给经济发展提供价值坐标、指明伦理方向的道义责任;科技伦理学积极地参与和介入科技问题之中,热忱地承担起对科技发展展开道德批判、提供伦理反思的道义责任;生态伦理学广泛地参与和介入生态问题之中,深刻地剖析了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倡导了环境友好原则和生态公平原则,自觉地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道义责任。
当今中国正在从新的起点上向新的目标迈进。这样的时代,既培育我们的道德自觉,也考量我们的道德自觉。可以预期,时代对道德的吁求将会不断扩大,道德对时代的影响将会不断升华。
二、道德自信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只有对自身文化有坚定的信心,才能获得坚持坚守的从容,鼓起奋发进取的勇气,焕发创新创造的活力。中华民族素有文化自信的气度,正是有了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保持自己、吸纳外来,形成了独具特色、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华道德文化无疑是中华文明最核心的内容。对于中华道德文化,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肯定和欣赏,有足够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这种自信和肯定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在内涵上,相信并坚守自己道德文化的优势和优越。罗素曾经说过,“中国至高无上的伦理品质中的一些东西,对现代世界极为需要”,“若能够被全世界采纳,地球上肯定比现在有更多的欢乐祥和”。事实上,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中讲仁爱、重道义、守诚信、崇自然、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智慧,不仅铸就了中华民族历史的辉煌,而且经过创造性转换,也可以开掘出极大的现代价值。在这里,我们要反对自卑、自负、自暴自弃。只有不卑不亢,才是道德的自信。
当然,在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复杂背景下,道德自信不应是盲目的,而应是坚持和发展的统一、自主性和包容性的统一。每个民族的道德文化都积淀着该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符合民族心理,反映民族特征,体现民族品格。因此,我们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狭隘的自大自傲的民族心理。每个民族的道德文化互有差异,但都各有所长,都以各自的方式为人类的文明作出了自己的贡献,都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应该加以尊重和包容。“差异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多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尊重差异,就是要尊重广大群众在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上的差异性……包容多样,就是要树立多样共生、和而不同的意识。”最自信的道德最勇于、也最最善于汲取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人类社会思想文化领域的多样化,是一种正常状态。社会思想的多种多样,有利于促进思想的解放,激发起社会的活力,推动理论、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创新。”
其二,在外延上,相信并扩大自己道德文化的实力和魅力。所谓扩大自己道德文化的实力和魅力,就是充满自信地将自己的道德文化普遍化地推向世界,并将能否普遍化地推向世界作为考察自己道德文化是否有实力和魅力的试金石。我们常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事实上,民族的,并不一定都能成为世界的。这是因为,只有那些真正有实力和魅力的民族文化,才能成为世界的。因此,能否成为世界的,是对民族文化是否真正有实力和魅力的一个巨大考验。具体到道德自信这个问题来讲,只有那些具有最大普世价值的道德文化才是可以自信并值得坚守的。自我封闭、抱残守缺的道德,充满了私人性和偏见,是绝对没有实力和魅力的。道德必须通过它的实力和魅力来赢得最大的普遍性。优秀的道德往往扎根于民族的文化土壤,但又能够超越狭隘的民族利益,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绝对的普遍性,具有最大的普世价值。道德的这种所谓最大的普世价值,如果用康德的话来表达,就是:让你的意志的主观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客观原理。道德具有最大的普世性,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和传递普世价值观念。当今时代,世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普遍交往和公共生活也越来越频繁。普遍交往和公共生活得以维系必然要求道德规范具有最大的普世价值,并且还要求对具有最大普世价值的道德规范的普遍坚守。显然,最好的道德应该充满自信地提出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该充满自信地倡导坚持什么,反对什么,以便最好的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行为得失、作出道德选择提供普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为此,如同从内涵上建立道德自信一样,从外延上建立道德自信,也同样要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只有海纳百川、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积极对话,道德才能突破自己褊狭的私人立场,从而拥有不竭的发展活力。“只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能避免思想停滞、观念僵化、声音单调,增强社会主义学术和文化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只有吸收外来,着眼未来,从世界文明发展大势中来审时度势,才能拓展道德自信的空间。
三、道德自强
如果说关于道德自觉的讨论是把道德置于时代来展开的,体现了一种时间维度;关于道德自信的讨论是把道德置于世界来展开的,体现了一种空间维度;那么关于道德自强的讨论,我们将通过道德与法律的比对来展开。
道德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个体的精神支柱、心灵灯塔和价值向导。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个体,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心灵灯塔和价值向导,就等于没有了灵魂和方向,就会失去生命力和精神的归依。过去,我们常说,知识是一种力量。其实,德性也是一种力量,这是一种感召人心的力量、鼓舞人心的力量和凝聚人心的力量。道德不仅是一种力量,而且是一种特别强大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之所以特别强大恰恰是因为它立足于人性内部,来自于人性自身。也就是说,道德可以自强是因为道德可以从人性自身汲取永恒的力量。我们可以通过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比对来说明道德的自强。
道德与法律历来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两种手段。只不过,它们又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手段。法律一般地说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合法和违法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道德是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体系。法律意味着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法律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具有强制性。道德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自由的体现,道德是自由的象征,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所以伦理学尽管肯定道德作为规范也是法律,但强调道德是自己给自己立法即自律。一般意义的法律没有自己的加入,总是带有强制性。道德通过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性就转化成为我的必然性。规范由法律转换为道德律,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尽管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执行道德律也是强制的,道德法则对理性者也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但道德律作为自律由于是自我强制,所以不体现出被迫性,不让人感到是异己的、消极的。这是道德律与一般的法律的根本不同。
正是这种根本不同,才显示出道德较之于法律所具有的更加强大的力量。我们承认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我们也承认法律具有极大的社会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指明的是,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个人的内在自觉。对于一个没有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人来说,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所以,罗尔斯顿说:“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法律更多的是强调行为的必须,即必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否则,就会受到制裁。法律的缺点在于,它不能保证人们在内心里去主动认同法律。因此,只要人们的内心信念没有接受法律,或者没有真诚守法的自觉性,那么,人们如果只是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后果而免于犯罪,那么在可逃避法律制裁时就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并以身试法或知法犯法。法律要关切人类命运和发挥价值导向作用,就必须内化为人心中的道德律。一般来说,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规则,假如没有道德主体的内在价值支撑,这规则就是一个摆设,就会成为一架纯粹的机器,敌视人的生命。这规则对于人来说就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甚至就是暴力,就会导致消极守法并导致独裁专制。只有人对法律产生了认同,法律才不再是异己的力量,人才能从情感上对法律感到亲切,并在行动上自觉遵守。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等到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可见,法律要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必须内化为人心中的道德律,必须转化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必须从道德中汲取自己的力量。而道德却不需要借助于某种外在的附属的力量。因为它自身拥有一种自强的力量,拥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和内在的驱动力。道德正是以它这种自强的无形的内力渗透于有形的社会生活,感染着、激励着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