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摄影摄像技术人员简章

  • 时间:2014-08-12 09: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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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工作需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摄影摄像技术人员,简章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计划招聘1人,为检察宣传辅助工作...

因工作需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摄影摄像技术人员,简章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计划招聘1人,为检察宣传辅助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摄影摄像等工作。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3:1,报名人数达不到3人以上的,取消招聘计划。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2. 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之后出生)。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以下人员不得应聘:(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2)曾被用工单位辞退开除的;(3)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者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4)与用工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
     4. 具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计算机基础应用能力:(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证书;(2)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证书;(3)计算机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5. 身体健康。
     6.具有本市户籍。
       (二)专业要求
     1. 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类型照相机、摄像机,独立完成摄影、摄像的各项工作。
     2. 具有良好的审美能力、视觉表现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独立采编能力;
     3. 能够熟练使用专业的摄影、摄像编辑软件,熟悉视频编码软件操作,掌握专业采编、剪辑知识,熟悉非线制作,能够独立完成单位工作宣传片的制作;
     4. 具有电视台、杂志社、出版社实习经验者或者企事业单位从事新闻采编报道、工作宣传片拍摄制作经验者优先;具有影视制作及相关专业文凭,能熟练使用影视制作相关设备及软件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自行下载、填写报名表(见本《简章》附件)并贴上照片。报名时须携带填好的报名表一式2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免冠彩照3张,缴纳报名费50元。
     报名时间:2011年11月19日至20日(上午8:40—11:30,下午2:15—5:20)
     报名地点: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值班室(淮安市健康东路22号)。 
     2011年11月23日在淮安市人才网上公布符合应聘条件人员名单(网址:http://www.harczx.gov.cn/)。
     请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携带身份证,于2011年11月25日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宣教处(719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作品报送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近年来摄影和摄像作品,作品要真实客观,不能弄虚作假,并附作品文字说明。作品数量、题材不限。
       (三)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为岗位应具备的摄影、摄像、采编基础知识,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四)面试
     根据招聘条件,由检察院对应聘人员报送的作品进行评审,并结合笔试成绩,择优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面试主要内容为现场操作(现场摄影、摄像、制作和采写)和现场答辩。现场操作主要考察摄影能力、摄像能力、制作能力和写作能力等。现场答辩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仪表举止等。
     应聘人员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应聘者中择优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遇体检不合格的,依次择优递补人员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考察。
     体检和考察均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六)公示及聘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淮安市人才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与管理
     1. 劳动管理:被决定聘用人员与有关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两年一签),派遣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 经济待遇:试用期每月1000元,正式聘用后,每月2000元;年终按照工作绩效给予一定数额的绩效奖;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本简章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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