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安徽省潜山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 时间:2014-08-13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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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2005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 法>...
一、招聘计划
2011年度我县部分事业单位计划招聘38名工作人员。具体招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及要求等见《2011年度潜山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二、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年龄:28周岁及以下,周岁计算以“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其他涉及年龄表述依此类推);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1976年 1月 1日及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三、组织形式
招聘工作由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四、招聘工作时间和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有招聘任务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集中进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报名的现场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考生的年龄审核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的审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岗位的报名登记工作。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 名时进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
2011年10月8日—1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
潜山县人才培训大楼二楼(梅城镇潜阳大道舒州逸夫小学正对面)。
3、报名所需条件:
报名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报名资格审查表、4张近期同底两寸正面免冠照片。已就业 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本县内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报考,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报考人员,须签订未就业承诺书。
4、其他注意事项:
报考者必须如实填写实际情况。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
每个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5、报名收费标准及办理减免手续:
工作人员按拟聘岗位条件规定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90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镇 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 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同时均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6、开考比例确定及改报程序:
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数,并于2011年10月11日在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qsrs.cn)上公布。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县事业单位公开选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降低比例开考,但不得低于2:1。
请各位报考者及时登陆以上网站查询自己所报岗位是否已经取消。取消招考岗位的原报考者,可在2011年10月14日17∶00前到原报名地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不能改报的退还报名费。所报岗位招考人数按规定比例适当核减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
7、我县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报考人员,提供安徽省大学生“村官”证书或由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或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报名时向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报名现场)申请加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笔试成绩增加2分。逾期不再补办。服务期未满考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8、笔试准考证领取:
报考者于2011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工作时间内凭交费收据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公开招聘统一考试由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1、笔试时间:2011年 10月 23日上午9∶00——11∶30。
2、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科目及分值:
(1)城管执法大队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所报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40分,所报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60分。
(2)食品药品监督所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所报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40分,所报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60分。
(3)医保局、普查中心、环境监察大队、县医院招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所报岗位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40分,所报岗位相关专业知识60分。
(4)殡仪馆招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殡仪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40分,殡仪管理相关专业知识60分。
具体见《2011年度潜山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三)资格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报考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报名时提供的照片等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对。因资格复审而取消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岗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最后一名如 有两名及以上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递补。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应按规定办理面试缴费手续,并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人员名单在潜山县政府、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上公布。
(四)面试
1、招聘面试由人社部门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面试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城管执法大队、县医院岗位按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他岗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最后一名如有两名及以上考 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实际面试人员少于岗位招考计划面试比例的,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3、面试内容及分值:面试参照原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分值为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确定面试入围人员要确保联系电话的畅通,未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五)考察
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3的权重合成得出总分,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考指标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合成分数出现并列情况,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也相同,以笔试专业成绩高者优先。考察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 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六)体检
在规定时间内,由县人社局组织实施,监察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在二等甲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可申请复检一次,在收到复检通知3日内按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
(七)公示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潜山县政府、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人员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
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入编聘用。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岗位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在面试入围人选中递补(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顺序从高到低排序)。
1、拟聘人员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拟聘人员在10天内不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的。
替补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后按程序进行组织考察、体检和公示。如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替补资格,其空缺岗位不再替补。
七、有关事宜
面试和体检收费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本次招聘的有关信息,陆续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发布。
本《公告》由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县人社局 0556—8958799 0556—8935828
监督电话:县监察局 0556—8933187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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