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北京市平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时间:2014-08-13 1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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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及《关于平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及《关于平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平人社发201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平谷区事业单位实际需求,计划于2011年9月至12月统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方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二、   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涉及平谷区35个事业单位的40个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4、具有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
1、各招聘单位负责受理报名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各招聘单位的报名时间分别于10月11日或10月12日进行(具体时间见附件1),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2)报名地点:平谷区绿谷人才市场一层大厅(新平东路3号)。
3、报名要求
(1)报名须带《平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下载附件2,填写并打印)、本人有效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2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及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3)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4)比例要求:全区统一制定进入面试比例为1:3,当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未达到1:3比例时则取消该岗位招聘资格。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对本人在报名表中填写的信息负责,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即取消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能力测验A类》科目是针对申报事业单位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的人员,主要考察其从事该类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水平以及知识面。基本能力以阅读理解、判断推理、资料分析、数字推理及运算、言语表达五项能力为考察重点,知识部分主要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科技、时事、管理等内容。《公共基础能力测验B类》科目是针对申报事业单位工勤岗的人员,主要考察其基本数字处理、简单言语理解与表达、基本推理、知觉速度与准确性等基础能力素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时事知识。
(2)笔试形式:采用全客观题形式。
(3)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笔试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平谷人才信息网(http://www.bjpgrc.com)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考生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及1:3的比例进入面试。如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1:3比例时,拟招聘考生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当天考官组面试所有考生的平均成绩,否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2)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5)面试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平谷人才信息网(http://www.bjpgrc.com)查询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
(6)综合成绩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考生的综合成绩(如综合成绩分数相同,则以面试成绩确定名次),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及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三)考核、体检
1、根据考试结果,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3、考核、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考核、体检人员。
4、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费由应聘人员个人负担。

 

(四)聘用
1、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附件1:《平谷区201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
附件2:平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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