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时间:2014-08-13 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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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林业厅拟公开考核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家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考核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将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下同〕和四川省林业厅网〔www.scly.gov.cn,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

性质

单位地址

主要职能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财政全额拨款

四川省成都市星辉西路18

从事林业、园林研究、工程设计、咨询及技术开发等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财政全额拨款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4

全省森林资源、沙化、荒漠化、石漠化、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重点工程及林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勘察、计划、咨询、检查验收等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

财政差额拨款

四川省成都市白马寺街10

医疗服务、医学科研等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财政全额拨款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卧龙镇沙湾

区内珍贵野生动植物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等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考核招聘符合《四川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附件1)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2011年7月3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开考核招聘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及资格要求(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公开招聘单位和名额
  本次考核招聘均在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的岗位内招聘,考核招聘名额共14名,其中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5名、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3名、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5名、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名,具体岗位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仅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报考者将《四川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填写后发至
scslytrsc@sohu.com邮箱。考生报名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0日。
  五、面试资格审查
  面试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在四川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阅相关信息。
  报考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一)《四川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1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
  六、初选
  根据各职位考生报名情况,若职位报考人数较多,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招聘单位对报考考生进行初选。初选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各考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根据初选职位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初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通过初选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该职位招聘名额的3倍。
  七、面试
  (一)面试方式
  实行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因面试资格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名额2倍的职位,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其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招聘单位同批次达到或超过招聘名额2倍比例职位拟聘人员的最低面试成绩。
  (三)面试成绩公布
  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面试工作结束后,由省林业厅在四川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及排名。
  八、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相同,按考生面试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能力总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由招考单位负责通知。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招聘单位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可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九、考核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核后报考者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可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十、公示
  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省林业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四川省林业厅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报送省人社厅审核确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招聘岗位要求的本人其他有关基本情况、面试成绩、排名以及该岗位招聘条件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先报送省人社厅进行审核确认,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人员资格。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和公示,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公示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报送省人社厅审核确认人员因弃权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可按照参加该岗位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十一、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招聘单位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一)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二)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三)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二、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省林业厅人事处:028-83222611;
  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028-83222602;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劳动人事处:028-83192852;
  省林业中心医院劳动人事科:028-83196865;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事局:13981938128;
  监督电话(省林业厅监察室):028-83364041。

 

                      四川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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