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协办公室公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

  • 时间:2014-08-13 14: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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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工作需要,我单位拟于近期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因工作需要,我单位拟于近期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工勤类岗位普通雇员1名,详见招考计划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深圳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B类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可报考。
  三、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罗湖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雇员计划表》内的要求(详见附件1)。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6年5月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1年8月 25日至 26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委大楼604室。
联系人:汤大巍,联系电话:25666602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网上下载填写报名表(附件2)后到现场报名,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取消考试成绩,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所留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3、考生报名时请携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四张。
4、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五、资格初审 
  1、考生报名时同时接受资格初审。
  2、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如下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或未婚证,《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上均为原件)。
  3、资格初审注意事项:1、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验原件留复印件),如弄虚作假,取消报考资格。2、须带齐所需提供材料,在报名时间内无法提供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3、未能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报名及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4、《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szlh.gov.cn/lhrsj/职员与雇员管理/业务表格下载)。
5、资格初审只是对考生提供的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雇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罗湖区政协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考生(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参加面试(二者缺一不可)。
  面试成绩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szlh.gov.cn/main/)。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确定体检人选。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或面试通知书)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罗湖区政协办公室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经面试、体检合格的拟雇人员,区政协办公室将拟雇人员名单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网址:http://www.szlh.gov.cn/main/)上公示7天。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3个月内,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员按合同管理,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雇员合同。
  十、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11年 8月 31日,最高年龄35岁指1976年 8 月 31 日之后出生。
  (二)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本公告由罗湖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罗湖区政协办公室
                                     2011年8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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