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公开招考雇员公告

  • 时间:2014-08-13 14: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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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补充工作人员,我局拟公开招考2名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

 为补充工作人员,我局拟公开招考2名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专业技术类雇员2名,详见招考职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符合本公告及具体职位条件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员均可报考。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证)或符合视同持有该合格证的人员;
(四)符合报考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6年8月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方法。如有报名者,请按附件2格式填写好报名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日上班时间(9:30-12:00、2:30-5:30)将相关资料及联系电话号码(确保能及时联系到本人,否则后果自负)交到罗湖区建筑工务局办公室(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老区委3楼309室)。联系人:段天宇,82225633。
(二)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2、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得进入面试;
2、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生所留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4、考生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的,由区工务局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5、资格初审只是对考生提供的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区人力资源局办理雇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五、面试
(一)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面试由区工务局组织,试题自行命制。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参加面试(二者缺一不可)。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区工务局确定并通知考生。
(三)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及排名于面试结束两天后在深圳市罗湖区人事局网站进行公布。面试分数合格线为60分。
      面试结束后,达到分数合格线以上的人员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序,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资格复审、考核和公示
(一)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区工务局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区工务局在体检结束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人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区工务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雇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拟雇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局或区工务局将拟雇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的,由区工务局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35周岁以下指1975年9月1日后出生)。
(二)取得资格时间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只通过考试合格,未取得资格的,视为不合格。
(三)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
(四)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职(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若符合招考条件的考生超过30人,招考单位可先组织笔试,再进行面试。具体电话通知。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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