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公开招考2名专业技术雇员公告

  • 时间:2014-08-14 10:31:12
  • 来源:
  • 点击:

【导读】为补充工作人员,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考专业技术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本次拟招考专业技...

为补充工作人员,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考专业技术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本次拟招考专业技术雇员2名,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招考雇员职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3、符合拟报考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予接受报考;
  6、2005年10月以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予接受报考。
  三、报考、资格初审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采取现场报名及初审的方式。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11年8月19日9:30至9月2日17:00
  2.地点: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博园东门气象路气象塔7楼)。
  3.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5-82511669。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报名表(附件二);
  2、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及学位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称证书(岗位有职称要求的须提供);
  4、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证明(附件三,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
  5、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如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等)。
  注意: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三)职位有工作经验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验证明;
  (四)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面试资格。
  (五)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四、面试
面试由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应聘人凭报名表和身份证参加面试。
  (一)内容:岗位相关内容
  (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将于面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各考生可登陆深圳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或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查询,联系电话:82511669。
  面试结束后,依考生成绩高低排序,取成绩第一名且成绩不低于70分进入资格复审及考核,成绩第二名且成绩不低于70分的作为备选人员。由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通知考生本人。
  五、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用人单位在面试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用人单位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公示7天。
  六、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七、其他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要求为35岁,即1976年8月31日之后出生。
  (二)相关资历和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均截止为2011年8月31日。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则必须是2009年8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
  (三)考生工作经历以考生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到人事部门报到的时间为准,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算工作经历。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五)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招考查询网址:
  深圳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
  八、本公告由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图书教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