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
- 时间:2014-08-15 0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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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市直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统一公开考试招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名额和范围
1、招聘名额:共计200名,详见《2011年汉中市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2、招聘单位范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了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市直事业单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包括:
1、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毕业生”)。
2、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服务期满的“振兴计划”和“特岗教师”人员(以下简称“基层工作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或服务期满年限截止时间到2011年7月31日。从报考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取得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毕业证、学位证等各种证件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前。
(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条件符合体检标准;
4、年龄为18-35周岁,即1975年7月3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出生。对于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且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专业须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要求。专业要求xx门类的,应符合附件6或附件7中规定的xx门类;要求xx类的,应符合附件6或附件7中规定的xx类;要求xx专业的,应符合附件6或附件7中规定的xx专业。附件6或附件7如有变动,以教育行政部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为准。
学历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即毕业证能通过教育部指定的http://www.chsi.com.cn等网站验证。
6、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6年以来在中省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我省基层实施振兴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到村任职等服务期未满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招聘方法和步骤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采取公布招聘岗位和所需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体检、办理聘用手续等方法步骤实施。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2011年汉中市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程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组织,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等
在汉中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zhong.gov.cn)或汉中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hanzhong.gov.cn)统一发布公告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初审工作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2011年7月26--28日。
2、报名地点: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指定报名地点(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3、报名证件: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须持以下证件原件:
(1)本人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毕业证;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张(同一底板;注明姓名、报考岗位、序号等信息);
(4)报考未就业毕业生岗位的: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生,持无就业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保管档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应届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工部出具未就业证明);非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持失业登记手续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库手续。
报考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的,须持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自行解决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出现纠纷与此次招聘无关。
(5)应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它证件。
4、报名表的填写:《2011年汉中市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4),报名时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领取。该表必须由应聘人员本人填写和签名承诺。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应聘岗位在报名时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资格初审: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公布的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和提供的各种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毕业证的真伪应登陆http://www.chsi.com.cn网站查验);专业按照附件6、附件7,或应聘人员提供的教育行政部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审查。
审查时,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与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人员资格;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人数之比小于1:3比例不能形成竞争的岗位,将在报名工作结束后核消或核减招聘计划,同时核消或核减招聘应聘人员人数(其中:计划数为1的,核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计划数大于等于2的,按1:3比例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对于招聘计划数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本市紧缺专业或特殊专业的招聘岗位,用人单位可提出专题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名工作结束后的次日送我局审定。
被取消、核消或核减资格的应聘人员责任自负。
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得变更。附件2及相关资料由各主管部门送我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备案。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请及时在汉中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报名确认及缴费。考试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公共科目考试费5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3日16:00。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专业科目和面试考试费各50元,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取得专业科目和面试考试资格的应聘人员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应聘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8月3日16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汉中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准考证的领取》
符合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应聘人员本人签名后领取《准考证》(本人签名供考试时和聘用时核查信息)。
(五)《公共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考试为笔试,由我局负责统一组织。《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事业单位概况、职业道德、法学、公文与论文写作、科技常识和环境保护、文史知识、陕西省情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参考教材为:《2011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2011年版)》(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电话:13324555532,029-82111044。
《公共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011年8月14日(具体时间、地点等,详见《准考证》)。
应聘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六)面试人员确定
《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定名次后,按照应聘人员所报考岗位及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含并列成绩的应聘人员),确定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名单。
未达1:3比例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应聘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低于按1:3比例进入面试人员最低分数线者,不得进入面试。
未达1:3比例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招聘。
《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名单,我局将在汉中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汉中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时间为七天。
(七)面试和专业考试
面试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我局制定的《汉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在我局备案后,就面试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主管部门应于面试七天前负责通知参加面试考试的应聘人员。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面试考官库,考官库人数要在每场考官人数的四倍以上。考官库由我局考官和外(特)聘考官、主管部门考官和用人单位考官组成,各占25%。
每场面试的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由我局从考官库中临时确定。
是否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和实施。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报名前,专业科目考试方案须在我局备案;报名时,就有关《专业科目》考试的相关问题须在报名地点公告。
(八)体检和考察人员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照所报考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公共科目》成绩高的排前。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百分制)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占50%。
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和面试成绩(百分制)各占25%。
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确定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将《综合成绩统计表》报我局备案。备案后,各主管部门再对确定的参加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九)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有无违纪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的确定被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并将每名考察对象考察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十)体检
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到我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对体检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如有疑义可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必须由医院、体检医师和监督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通知应聘人员。
(十一)公示
各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把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名单报我局,由我局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十二)终审和聘用
1、公示合格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接受终审:
(1)报考未就业毕业生岗位的: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须持:无就业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保管档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应届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工部出具未就业证明)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非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须持:失业证登记手续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库手续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2)报考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
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持: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未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持:保管档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介绍信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所有人员还须提供《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和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如:《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等。
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它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应聘人员个人负责。
终审不合格的,取消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
2、终审合格的,凭我局签发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等手续,到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到、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同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招聘纪律和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在我局的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确保此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公正公平的顺利进行。
(二)招聘公告一经发布,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变更相关信息。
(三)公告的各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不得变更。报名、面试、公示地点的选择要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应聘人员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只能选择一个地点集中进行报名、面试,公示等地点要提前告知。在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再设置歧视性等其它规定。对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徇私舞弊。否则,因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不严或审查标准不一致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责任由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妥善处理。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陕人发[2006]10号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招聘工作和应聘。
(五)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统一向社会公布的该文件执行。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六号)和原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执行,不得擅自招聘。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工作人员,不予认可,应予以清退。
(六)对于在本次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组织的同类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聘人员自负。
(七)整个招聘工作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责任制,谁违规谁负责。对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要全程监督,招聘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要按规定存档备查。
(八)对于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时与我局事业单位管理科联系。
联系电话:0916--2628606,监督电话:0916--2626190。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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