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招聘简章

  • 时间:2014-08-15 14: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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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6名,现就有...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6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扰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术条件;

3、具备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

拟聘人数

资格要求

学历要求

年龄要求

专业资格条件

中药检验

2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198311日以后出生

中药学或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专业

食品检测

2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198311日以后出生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卫生与检验、营养与食品卫生、卫生检验、分析化学、微生物、精细化工等相关专业

医疗器械检测

1

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198311日以后出生

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医疗器械工程、医学影像技术专业

西药检验

1

本科以上学历

198311日以后出生

药学、药物分析、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197911日后出生。

三、招聘方法及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810日时至2011812日;

2、报名地点: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院办公楼10楼(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8号,邮编421001),联系电话:18974717171

3、报名办法: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请携带本人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正面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需带本人身份证及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在职人员报考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每个岗位需达到13以上报名比例方可开考。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每人收取考务费100元(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经审核确认,减免报名考务费用)。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方式:闭卷考试,考时150分钟。

3、内容及分值

笔试总分100分。其中公共知识20分,专业知识80分,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分别是:中药检验专业是《中药鉴定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食品检测专业是《食品理化检验》,《卫生微生物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检测专业是《无源医疗器械检测技术》、《有源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西药检验专业是《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剂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按招聘岗位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三)面试

1、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方式:参照公务员面试办法,时间为10分钟,实行结构化评分。面试总分100分,考生按抽签顺序进行。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

(四)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1:1)确定体检人员(分数相同,以笔试成绩中专业知识得分高的优先),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如因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出现缺额,再从考生中按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核(资格复审)

实行等额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录用,从考生中按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在衡阳人事人才网(http://www.hyrs.gov.cn/)、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yfda.gov.cn/CL0739/)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七)录用

经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

四、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举报电话:88670878813023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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