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招录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简章

  • 时间:2014-08-15 1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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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工作需要,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一、招聘名额 反贪污贿赂局、监...

 因工作需要,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合同制检察辅助人员。
一、招聘名额
    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科检察辅助人员6名(限男性),其他业务部门检察辅助人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法律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党纪、政纪、刑事处分记录。
2、应、往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报考人员限南京市生源或户籍;   
5、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力;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矫正视力1.0以上(身高、视力以体检为准)。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1年8月4日-8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报名期过后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地址: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239号)。
3、报名所需资料:报名时,报名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薄(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个人自荐材料。
(2)、本人近期同底一寸证件照2张。
4、资格初审:由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资格复审:由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简章发布网站公示三天。
6、准考证领取:领取时间、地点见网上公告。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领取准考证,未按时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7、相关要求: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简章,按照简章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的报名材料。如提供材料与报考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试办法
 1、笔试:测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不指定参考书。参加笔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含户口簿、驾驶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简章发布网站公示。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录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时间、地点见简章发布网站公告。
 3、成绩计算: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试生综合成绩,并在简章发布网站公示。
 4、体检对象确定: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员简章发布网站公示。    
五、体检、考察
 1、体检:体检工作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察:凡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江宁区纪委、组织、人社、编办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察,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报考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录用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能胜任检察辅助工作者,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人才中心与录用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七、工资福利待遇
    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才中心代办五险;实行月工资制。每年工资、资金、福利、各类保险总额为30000元。
八、纪律与监督
 1、招考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招考录用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对违反招考录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52197047       咨询电话:52197046    
九、本简章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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