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招聘大丰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公告

  • 时间:2014-08-16 1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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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丰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隶属于大丰市安监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职...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隶属于大丰市安监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本次拟招聘安全生产监察员1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安全生产监察事业。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4、盐城市区域内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到高危企业和有毒有害职业安全场所从事一线安全监察的男性在职人员。

5、专业:化工专业(化工工艺、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三、招聘程序

整个招聘工作分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六个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

1、报名时间:20117152011722(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7I5日在大丰市人才招聘大会现场(大丰市高级中学食堂3楼);718722在大丰市人才市场报名(金丰南路6号人才综合楼二楼)。

3、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同底近期一寸免冠近照2张。

4、资格审查:报名者持上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后,如实填写《大丰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报名者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经查实后取消报考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5、报名缴费:100元/人

(二)考试内容和时间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1、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占30%)和招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占70%)。考试范围见附页。

 (2)笔试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则取消该岗位招聘。

 (3)笔试卷面成绩为100分,按笔试分数从高往低依次录取。

(4)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

按照招聘职位及名额,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卷面成绩60分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人员的确定,按照招聘职位及拟录名额,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试成绩总分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将依次递补。

(四)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等额进行考核。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将依次递补体检、考核。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予以公示。

(六)聘用

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后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正式聘用3年内不得报考其它单位。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15-83929210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15-83928226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页

考试范围:

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2010年新大纲》(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2、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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