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关于招聘文职人员的公告

  • 时间:2014-08-21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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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公安工作,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90名(其中男性70名,女性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为加强公安工作,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90名(其中男性70名,女性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国家宪法、法律;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18-25周岁(出生于1986年6月30日后至1993年6月30日前),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可放宽至28周岁;
(三)身体健康,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男性身高168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五)自愿从事公安文职工作,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亲和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其他不宜报名的。
二、招聘方式及流程
招聘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的方式进行,各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2月17日至2月19日(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5时),截止时间为2月19日下午5时。
2、报名方式:
⑴现场报名:
①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人才交流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审批中心大楼二楼)。
②报名须知:报考者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及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涪陵区公安局文职人员招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于2月21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⑵网上报名:
①登录涪陵公安公众信息网(http://www.flga.gov.cn),按提示程序填写、提交《涪陵区公安局文职人员招聘报名表》。
②初审和领取《准考证》:2月21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网上报考者携带户口本原件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及复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到重庆市涪陵区人才交流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审批中心大楼二楼)接受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准考证》
(二)笔
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包括《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综合基础知识读本》,以及法律基础、时事政治。满分100分。笔试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三)体能测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选。体能测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能测试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合格者进入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内容包括形象气质、普通话、交流应变能力等。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60%、40%比例计算),按招聘名额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250元/人)由应聘者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不予招聘。
(六)政审
体检合格者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按有关要求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
三、聘用
从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者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发出聘用通知。被聘用人员按聘用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涪陵区公安局办理报到手续,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进入试用期,派遣到涪陵区公安局指定岗位工作(未完成学业的2011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待学业完成后再上岗),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四、身份及待遇
身份: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纳入行政编制,属合同制聘用人员。
待遇:被聘用文职人员先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10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与涪陵区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工资待遇1700元/月(其中500元为绩效考核工资),工作期间统一着文职人员服装,并由公安局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本公告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023-72279720,72221827。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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