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2011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简章
- 时间:2014-08-21 1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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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增强活力,促进就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201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
一、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职位数
具体职位详见《普安县2011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计划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1997-2001年统招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招聘职位所需专业及一些特殊专业的,学历放宽到中专)。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1月3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31日以后出生);
3、在普安县服务期满或在岗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予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司法机关正在立案侦察及受纪律处分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包括试用期人员,特岗教师,不含临聘工勤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采取统一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至3月10日止;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室;
3、报考费:100元/人。
4、报名时,考生须持毕业证书(2011年毕业生可持学校就业推荐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011年毕业生出具生源地户籍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同时持普安县项目办、引导办同意报考证明。
5、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普安县2011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5、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3月25日。
发放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室。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报名发票领取准考证。
(二)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给予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后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在乡镇、村(社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加2分,服务期两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在笔试总成绩中累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2分。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加3分。
(三)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普安县2011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加分申请表》,并在报名时进行加分审查,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团县委出具的书面证明;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须提供县“引导办”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加分的意见。
3、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两女结扎户,提供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父母)绝育证明和有效《绝育证》、有效《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申请表》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五、考试
(一)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1、考试内容及分值
笔试内容详见《普安县2010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计划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计算机专业知识》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临床医学专业知识》100分,《基础医学知识》100分,《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100分,
2、笔试时间:2010年3月26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计算机专业知识》。
下午:2:30---4:30《公共基础知识》,《基础医学知识》。
3、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二)面试(100分制)
面试总分100分,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县招聘办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招录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时,并列考生均参加面试。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70%(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临床医学专业知识》、《计算机专业知识》占40%,《公共基础知识》、《基础医学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3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体检
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执行。按报考职位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末名出现并列时,并列考生均体检,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中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体检复查,每个考生只有一次,复查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上一级医院进行,复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察对象,按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部署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干部回避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组织纪律涣散,在参加招聘过程中无理取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2011年的毕业生7月31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7、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普安县人才交流中心正式行文聘用。如遇不能聘用,按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愿签订合同的或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859-7232170(县监察局)
咨询电话:0859-7237576(县人才交流中心)
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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