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医学类紧缺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技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指标
共招聘76名,具体岗位指标等详见附件1。有关信息可登录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查询。
(二)招聘对象
1、精神医学专业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批次的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2、宁波大市生源(高考入学时为宁波大市户籍),第一批次的眼科学、眼视光学、预防医学专业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慈溪生源(高考入学时为慈溪户籍或在慈溪参加高考,下同),第一批次的临床医学专业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4、慈溪生源,预防医学、眼科学、眼视光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诊断)专业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卫生事业。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2年12月4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和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1、注册报名
时间:2013年12月4日8:30-12月10日16:30。
应聘者应登录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在相关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如实输入个人信息,根据招聘条件选择1个专业(岗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2、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时间:12月11日-12月14日。对应聘者最后选定的报考专业(岗位)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期间,报名系统关闭,不得再更改报名信息。应聘者可于12月15日-12月19日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2)资格复审。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者于12月20日(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到慈溪市卫生局(地址:北三环路东段,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户口簿(无生源地要求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复审时证件不全或提供的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网上注册报名信息不相符者,为不合格。
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领取考试通知书。
(二)考试
1、笔试。笔试时间初定12月21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详见考试通知书。笔试内容统一为医学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2、面试。面试时间初定12月21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考试通知书。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求实精神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不足60分者淘汰。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按笔试成绩的80%和面试成绩的20%计算总成绩,在总指标范围内,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考生依次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若总成绩并列,则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前;如笔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确定次序。
(四)签订就业协议。拟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体检办法总体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其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其中被认定为不宜聘用对象的(详见附件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聘用。考核合格者于2014年8月中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拟聘用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能提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以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并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12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若首次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其后一年内薪酬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一年后仍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自合格分数线公布次月起解除聘用合同。
(五)市卫生局及其下属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卫生部门无关。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63980618。
本公告由慈溪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63838599、6382918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63938221。
上述电话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序号 | 专业岗位 | 需求数 | 从事岗位 | 岗位职责 | 专业名称 | 其它要求 | ||
合计 | 单位 | 指标数 | ||||||
1 | 临床医学本科 | 42 | 市人民医院 | 10 | 临床科室 | 承担相关科室各项临床医疗工作 | 临床医学 | 已签订市人民政府医学助学协议,CET-6成绩不低于425分 |
市人民医院 | 6 | 临床科室 | 承担相关科室各项临床医疗工作 | 第一批次入学,CET-6成绩不低于425分 | ||||
市第二人民医院 | 2 | 临床科室 | 承担相关科室各项临床医疗工作 | |||||
市第三人民医院 | 3 | 内科、耳鼻喉科 | 承担相关科室各项临床医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