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廊坊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部分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和条件
(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廊坊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排污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7人(具体招聘岗位和名额见附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
(一)发布公告(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7日)
招聘公告在河北日报、廊坊日报、河北人事考试网、廊坊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lfbys.com)、廊坊人才网(http://www.lf-rc.com.cn )上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2013年12月18日至20日)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者可登陆廊坊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lfbys.com)自行下载《廊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2、报名地点: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廊坊市广阳道19号大门东侧平房)。
3、报名时考生须持以下证件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二代);
(2)毕业证;
(3)学位证;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6张。
4、报名要求:按专业岗位报名,每名考生只能报考1个专业岗位,考生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必须一致。
5、对报考资格审核无误的考生,核发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相关证件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可于2013年12月26日-27日到廊坊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廊坊市广阳道19号大门东侧平房)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安排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考生名单于2014年1月6日可在廊坊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lfbys.com)上查询。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人社局根据考试整体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划定。
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入面试,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进入面试考生可于2014年1月9日-11日到廊坊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廊坊市广阳道19号大门东侧平房)领取《面试准考证》。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适应岗位的专业水平、与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与仪态仪表、应变与自我控制能力等。面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面试考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家组成。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四)体检考核(2014年1月13日)
通过面试后,按照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执行。对通过体检人员,招聘小组到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政审标准执行。
(五)公示(2014年1月20日-28日)
在廊坊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lfbys.com)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聘用上岗(2014年3月1日前)
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合格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为聘用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报考相关事宜
1、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2、招聘相关信息咨询方式:
联系人:任常光 电话:0316-7014490
附:招聘岗位信息表
岗位 序号 |
岗位 代码 |
招聘 人数 |
招聘 专业 |
学历 学位 |
备 注 |
专技岗位1 |
1001 |
2 |
环境经济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 |
|
专技岗位2 |
1002 |
2 |
环境工程 |
经常户外作业适合男性 |
|
专技岗位3 |
1003 |
1 |
环境科学 |
||
专技岗位4 |
1004 |
1 |
环境管理 |
||
专技岗位5 |
1005 |
1 |
排污权交易 |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