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2010年全省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633名,其中:
济南市100名,青岛市100名,淄博市170名,枣庄市320名,东营市50名,烟台市92名,潍坊市631名,济宁市257名,泰安市170名,威海市109名,日照市47名,莱芜市60名,德州市172名,聊城市170名,菏泽市185名。临沂市、滨州市今年不选聘。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8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也可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和各地自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考核称职,符合上述年龄、学历条件,经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曾被开除公职或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4)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5)2008年、2009年省委组织部组织选聘录用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6)影响选聘的其他情况。
各市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选聘工作《补充规定》。报名时请认真阅读各市《补充规定》,按照各市确定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报名。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报名(5月28日9:00—6月3日17:00)。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符合选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sdbys.cn/,以下简称“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上传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不收取报名费。
2、资格审查(5月28日—6月4日)。各市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考生的报名信息一经资格初审通过,不能更改。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随时取消选聘资格。
3、网上报名确认(6月5日9:00—6月8日17: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确认,过时未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作报名无效。
6月10日9:00开始,考生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以及考场安排等事项见准考证)。同时可下载打印《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一式二份,A4纸)。
4、笔试(6月13日上午9:00—12:00)。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主要考查考生从事农村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等。全省统一命题,在各市分别设置考点。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和笔试成绩,各市按照规定的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6月20日,在报名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公布面试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面试(6月25日—27日)。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各市统一组织。进入面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所报考市的要求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各市根据规定的进入体检人员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时间、地点由各市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报名网站和面试考场的相关信息。
6、体检。安排在面试后进行,由各市自行组织。体检标准由各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确定。
7、考察。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8、公示(7月5日—9日)。凡考察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报名网站公示。
9、聘用。7月12日前,各市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在报名网站公布,并通知到本人。7月底前,各市统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应聘;出现的空缺名额,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高低一次性递补,并在报名网站公示。
选聘工作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同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监督。
四、选聘任职
按照有利于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的原则,根据聘用人员特点和所学专业,合理安排任职村和工作岗位。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班子坚强、村风民风较好的村。自愿回原籍所在县(乡镇、村)任职的,优先安排。
聘用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按照有关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政策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机关直接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同等学历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了补充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性的医疗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具备当年度选调生报考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8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6、在村任职2年后,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六、管理服务
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由乡镇党委、团委和村党组织负责。
3、聘用人员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称职、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4、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5、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5月21日